地名商标审查
地名商标审查
地名商标主要指中国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构成的商标及包含上述地名的商标。原产地和地理标记除外。
1、一般原则:仅由行政区划或其简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或者其同根词或其缩写构成的商标不予注册,有其他含义的行政区划名称除外。
2、两个以上的行政区划简称共同组成的商标,可以注册。如“京津”。
3、商标虽包含地名但已构成其他含义的,在不造成产源误认的前提下,可以注册,整体保护。如“芝加哥公牛队”。
4、某些特殊地域名称作为商标使用,且不会给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可以注册。如“南极”、“北冰洋”。
5、商标由显著部分及真实表示产品产源的地名构成,可以整体予以注册。如“欧典MADE IN GERMAN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