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民间信仰有关的商标审查标准
以宗教及其专指名称、圣物、图像、标记、法事场所作商标容易伤害宗教界感情,应禁止作商标。
1、宗教或民间信仰的偶像名称、图形及其组合,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宗教包括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民间信仰主要指妈祖。如“观音”、“阿拉”、“圣母”、“默娘”(妈祖)。
2、宗教活动场所的名称、图形及其组合,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如“金山寺”、“碧霞祠”(道观)。
3、根据国办1994年145号令规定,宗教组织或团体可兴办自养企业。宗教企业和宗教自养企业(经授权)可以将自己所在的宗教活动场所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但前提是这个宗教活动场所的名称在全国是唯一的,不会损害其他宗教活动场所的利益。
如,河南少林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授权可以注册“少林寺”商标。
4、宗教的教派、经书、用语、仪式、习俗以及宗教人士的称谓、形象,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例如“喇嘛”、“小和尚”、“正一”(道教教派之一)、“色两目”(真主与你同在)。
5、虽与宗教有关,但联系不太紧密或是意思已经泛化的文字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如“涅磐”、“太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