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审核标准有哪些?

日期:09-23  点击:1800  属于:商标常识
商标审核标准有哪些?

(一)与宗教、民间信仰有关的商标审查标准
    以宗教及其专指名称、圣物、图像、标记、法事场所作商标容易伤害宗教界感情,应禁止作商标。
    1、宗教或民间信仰的偶像名称、图形及其组合,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宗教包括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基督教;民间信仰主要指妈祖。如“观音”、“阿拉”、“圣母”、“默娘”(妈祖)。
    2、宗教活动场所的名称、图形及其组合,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如“金山寺”、“碧霞祠”(道观)。
    3、根据国办1994年145号令规定,宗教组织或团体可兴办自养企业。宗教企业和宗教自养企业(经授权)可以将自己所在的宗教活动场所名称作为商标注册,但前提是这个宗教活动场所的名称在全国是唯一的,不会损害其他宗教活动场所的利益。如,河南少林寺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授权可以注册“少林寺”商标。
    4、宗教的教派、经书、用语、仪式、习俗以及宗教人士的称谓、形象,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例如“喇嘛”、“小和尚”、“正一”(道教教派之一)、“色两目”(真主与你同在)。
    5、虽与宗教有关,但联系不太紧密或是意思已经泛化的文字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如“涅磐”、“太极”。

(二)国名商标审查标准
    1、以各国国名的全称、简称、官方缩写形式构成的商标或以国名的其他词性构成的商标,禁止使用并注册。但国名的旧称在不造成产源误认的情况下,可以注册。
    2、商标由形容词修饰国名的,不予注册。
    3、商标虽包含国名但从整体上已具有其他含义的,在不造成产源误认的商品上准予注册。如“中华龙鸟”,“HTTP//WWW.MICROSOFT.COM.US”。
    4、商标是由国名和某一行业的通用名称构成,如果商标申请人是该国家或地区的垄断行业,在该国家或地区是唯一性的,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的,可以注册。

(三)地名商标审查
    地名商标主要指中国县级行政区划名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构成的商标及包含上述地名的商标。原产地和地理标记除外。
    1、一般原则:仅由行政区划或其简称、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或者其同根词或其缩写构成的商标不予注册,有其他含义的行政区划名称除外。
    2、两个以上的行政区划简称共同组成的商标,可以注册。如“京津”。
    3、商标虽包含地名但已构成其他含义的,在不造成产源误认的前提下,可以注册,整体保护。如“芝加哥公牛队”。
    4、某些特殊地域名称作为商标使用,且不会给消费者造成误导的,可以注册。如“南极”、“北冰洋”。
    5、商标由显著部分及真实表示产品产源的地名构成,可以整体予以注册。如“欧典MADE IN GERMANY”。

(四)短语、句子商标的审查标准
    1、获得注册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 有显著特征,能起到区别作用
    * 不影响他人的善意使用
    * 不会误导或欺骗消费者
    * 与在先权利不构成冲突
    * 不得违反《商标法》其他规定

    2、仅仅直接表示商品质量、原料、功能、产源、价格、使用对象等特点上的短语、句子,禁止注册。如“来自美丽的天山”、“补血精品”。
    3、非独创性、流行的、普通的及公众熟知的公益性广告宣传用语,不具备商标应有的显著性,禁止注册。如“保护环境,人人有责”。
    4、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短语、句子,禁止注册。
    5、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短语、句子,禁止注册。如“金钱万能”。
    6、商标由短语、句子和其他显著部分构成,且短语、句子缺乏显著性(属于商标法第十一条不予注册的范围),可以注册,整体保护,非显著部分不在保护范围内。

(五)拼音商标与汉字商标近似判定标准
    1、汉字商标和与其对应的拼音商标,一般不判为近似商标。但在先权是驰名商标或有其他特定含义除外。如“天达与TIAN DA”(不近似);“茅台与MAO TAI”(近似)。
    2、汉字商标与由相同汉字和拼音组合成的商标,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3、拼音商标与由相同拼音加汉字构成的组合商标,一般判为近似商标。
    4、拼音商标与其近似的英文商标,判为近似商标。
    5、两个由汉字加与其对应拼音组合构成的商标,如果汉字不近似,一般不判为近似商标。如“力康LIKANG与利抗LIKANG ”

(六)关于含有不规范文字的商标审查标准
    1、商标中汉字,原则上要求使用规范汉字,即简化字。但考虑到商标的特殊性和港澳台的现实情况和历史传统,可以使用繁体字。
    2、对于有错别字的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条一款八项驳回。
    3、对于以各种书法形式书写的汉字,应提供出处,难以辨别的视为图形。

(七)商标法十条一款八项的理解与适用
商标法第十条第八款规定: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我国《商标公告》第1278期有个“嘉善堂”的商标注册成功了。这是怎么回事呢?是个人申请,也不是嘉善行政区域的申请人,怎么可能通过呢?况且堂啊,厅啊的字眼都是属于场所性的,没有意义。
   商标法第十条第八款未完待续的规定还有: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由于“嘉善”2字具有第二含义,并且第二含义强于地名,因此可以取得注册。

1、商标近似的比较。
商标异议中最常见的就是对两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提出意见,按照商标审查标准,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无论是文字部分还是图形部分,只要其中一部分构成近似,就可判定为近似商标。比较商标的近似主要看两商标的读音、形状、含义等方面。
读音构成近似的:如"黄冠"与"皇冠"、"美而美"与"美尔美",黄与皇、而和尔都是音同字不同,说明的是同-事物,没有显著区别,构成近似商标;"义美"和"YIMEI"分别是汉字和拼音构成的商标,汉字商标"义美"在先注册,拼音商标"YIMEI"在后注册。根据商标审查原则,如果汉字商标已注册或申请在先,那么在后申请的该汉字的拼音商标,与在先的汉字商标属于同音商标,构成近似,不能予以注册。据此,拼音商标"YIMEI"与汉字商标"义美"构成近似,不能予以注册。
字型构成近似的:如“五彩”和“玉彩”、“战斗”和“战计”、“露飞”和“霞飞”、“娃哈哈”和“姓啥啥”。这些商标虽然在读音上不相同,但字型十分相象,消费 者从直观上很难将两商标分清,因此判为近似。
含义构成近似的:如“花”和“FLOWER”、“东湖”和“EASTLAKE"。这些商标文字上虽然分别是英文和中文,但其含义完全相同,所表述的事物是相同的,属于近似商标。另外“好家庭”和“家庭”,也属于近似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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