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理标志商标申请注册条件及流程

日期:07-03  点击:1545  属于:证明商标
地理标志商标申请注册条件及流程
在了解地理标志商标申请注册条件及流程之前,我们有必要先来了解下什么是地理标志商标?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依照《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地理标志可以作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申请注册。【公司宝】会在下为给您详细介绍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相关知识。
一、注册地理标志商标有什么好处?
1、地理标志商标不仅标示某特定商品来源于特定地区,而且承载了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在市场上具有更为独特的显著性,是独一无二的。做好地理标志商标的保护、管理和宣传工作,对地方特色经济,特别是农业、旅游业的发展影响巨大。
2、地理标志商标的注册和保护,对增加农产品附加值、不断提高农民收入、促进扩大农产品出口、促进特色农业产业的形成和发展、推进农业产业化水平、优化农业产业结构、促进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的发展,并带动等其它行业同步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3、中国的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申请和注册后,可以利用马德里系统在其他成员国获得商标注册和保护。其他成员国的地理标志也可以通过这一系统到中国获得商标注册和保护。这无疑大大方便了中外地理标志所有人。
二、地理标志和商标的区别
1、地理标志与商标的构成不同
地理标志的构成要素是叙述性文字,它直接以地理名称说明商品的地理来源,暗示商品所具有的特定和优良品质,而商标的构成要素呈多样化,包括文字、字母、数字、图形、三维标志,甚至是颜色的组合等,主要是从视觉上的可视性进行强调。地理标志的构成一般要求是“地理名称+商品名称”,构成较为简单。地理标志标示商品源自“何处”,商标则表示商品源自“何人”。
2、地理标志与商标的注册两者权利获得的前提条件不同
商标权的获得是以商标的注册为先决条件,注册商标权产生于注册。地理标志获得保护的前提是已经非常有名气的某一特定的商品,并且其内在特有的质量、声誉和其他特征与该特定的地域密切相关,注册只是对已经存在的这种权利的进一步确认。因此,地理标志注册不是权利产生的前提,而是一种公示宣告、一种权利确认。
3、地理标志与商标的保护期限不同
商标有效期为10年,要使商标继续受到保护,权利人必须进行续展。而地理标志具有永续性,不受时间的限制。免费商标注册可以找【公司宝】,不收取代理服务费。
4、地理标志与商标标志商品的质量不同
商标是先申请批准注册,再积累商品声誉形成无形资产,而地理标志却是先进行多年历史积累,再申请核准登记,追认为知识产权
5、地理标志与商标的保护方式不同
现行的地理标志保护制度更多地是从国家和社会公众利益出发,所以其保护方式是“禁”,即更多地是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产品质量法等经济法加以规范,而商标的保护则是落实在私法方面,其保护方式是“行禁并行”,即以商标法为核心加以保护,同时辅以竞争法、产品质量等经济法加以保护。
三、地理标志商标申请条件
1、以地理标志作为证明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使用该证明商标,控制该证明商标的组织应当允许。
2、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其商品符合使用该地理标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应当依据其章程接纳为会员;不要求参加以该地理标志作为集体商标注册的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的,也可以正当使用该地理标志,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无权禁止。
3、商标法十六条规定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四、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申请注册流程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申请注册方法:
1、委托【公司宝】办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申请
2、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茶马南街1号。申请人也可到商标局驻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办事处办理,地址为: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6号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层登记注册大厅。
申请人自己去商标局办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申请流程如下:
商标注册查询(【公司宝】可以帮您免费查询)→ 准备申请书件 → 在商标注册大厅受理窗口提交申请书件 → 在打码窗口确认提交注册申请→ 在交费窗口缴纳商标注册规费 →领取规费收据。
地理标志商标申请人领取收据后,提交商标注册申请工作就已完成。接下来是商标局受理审批环节:形式审查 → 下发受理通知书 → 实质审查 → 初审公告 → 初步审定公告 → 商标公告 → 发证,申请人在收到《领取商标注册证通知书》后,到商标注册大厅领取《商标注册证》)。
五、申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所需材料  
1、《商标注册申请书》
2、委托【公司宝】代理地理标志商标注册的,需要提交《商标代理委托书》。
  3、地理标志商标申请人主体资格证书复印件(需加盖申请人公章)
  (1)地理标志注册申请人可以是社团法人,也可以是取得事业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科研和技术推广机构、质量检测机构或者产销服务机构等。
  (2)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应当附送集体成员名单。
  (3)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申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的,应当提供该地理标志以其名义在其原属国受法律保护的证明。
  4、地理标志所标示地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行业主管部门授权申请人申请注册并监督管理该地理标志的文件。
  5、有关该地理标志产品客观存在及信誉情况的证明材料(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等)并加盖出具证明材料部门的公章。
  6、地理标志所标示的地域范围划分的相关文件、材料,相关文件包括:县志、农业志、产品志中所表述的地域范围,或者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地域范围证明文件。
  7、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8、地理标志产品的特定品质受特定地域环境或人文因素决定的说明。
  9、地理标志申请人具备监督检测该地理标志能力的证明材料
  申请人具备检验检测能力的,申请人需要提交检验设备清单及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申请人的公章。申请人委托他人检验检测的,应当附送申请人与具有检验检测资格的机构签署的委托检验检测合同原件,并提交该检验检测机构资格证书的复印件及检验设备清单、检验人员名单,并加盖其公章。
六、地理标志商标申请时间及费用
【公司宝】代理申请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所需时间大概是13个月左右时间,商标局受理3个月左右下发受理通知书,申请提交后9个月会完成商标实质审查,3个月的初审公告,核准注册后1个月左右下发商标注册证书。
地理标志商标申请注册费用:商标局受理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费是3000元,受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费用也是3000元。
七、我国各省已注册地理标志商标概况(截止2015.12)
省 、自治区、直辖市 地理标志 省 、自治区、直辖市 地理标志
山东 425 河南 49
福建 272 内蒙古 48
湖北 249 吉林 47
江苏 215 江西 47
重庆 201 山西 43
浙江 190 河北 40
四川 164 广东 38
云南 131 青海 33
辽宁 100 广西 30
湖南 97 天津 24
安徽 78 宁夏 18
新疆 74 海南 15
陕西 67 西藏 15
甘肃 57 上海 13
贵州 54 北京 8
黑龙江 54 台湾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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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样本
××××××协会(机构)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     (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生产、经营,提高商品(或服务项目)质量,维护和提高“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在国内外市场的声誉,保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     ”是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用于证明     (本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所指定的商品或服务)该产品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
第三条     (地理标志注册人)是“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注册人,对该商标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申请使用“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规定,经      (地理标志注册人)审核批准。
第二章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条件
第五条  使用“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的生产地域范围(范围具体到乡镇及村,或者以山、河为界划定)      及该地域特定的自然地理环境      。
第六条  使用“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的特定品质(包括感观和量化指标)      。
第七条  使用“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在种、养殖及加工制造过程中的特殊要求(产品无需加工制造的,不写此条)      。
第八条  同时符合上述使用条件的产品经营者,可申请使用“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第三章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申请程序
第九条  申请使用“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申请人应向              “     ”(地理标志注册人)递交《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申请书》。
第十条       (地理标志注册人)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后,在   天内完成下列审核工作:
1、      (地理标志注册人)派人对申请人的产品及产地进行实地考察。
2、综合审查后,做出书面审核意见。
第十一条  符合“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条件的,应办理如下事项:
1、双方签定《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
2、申请领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
3、申请领取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
4、申请人交纳管理费。
第十二条  申请人未获准使用“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可以自收到审核意见通知   天内,向注册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诉,     (地理标志注册人)尊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裁定意见。
第十三条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有效期为  年,到期继续使用者,须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前  天内向            (地理标志注册人)提出续签合同的申请,逾期不申请者,合同有效期届满后不得使用该商标。
第四章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权利:
1、在其产品上或包装上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2、使用“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进行产品广告宣传;
3、优先参加      (地理标志注册人)主办或协办的技术培训、贸易洽谈、信息交流活动等;
4、对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管理费的使用进行监督;
5、其他权利(由地理标志注册人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规定)。
第十五条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者的义务:
1、维护“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特定品质、质量和声誉,保证产品质量稳定;
2、接受      (地理标志注册人)对产品品质的不定期的检测和商标使用的监督;
3、“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应有专人负责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的管理、使用工作,确保“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不失控、不挪用、不流失,不得向他人转让、出售、馈赠“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不得许可他人使用“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
4、其他义务(由地理标志注册人根据具体情况做出规定)。
第五章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
 第十六条        (地理标志注册人)是“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机构,具体实施下列工作:
1、负责《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的制定和实施;
2、组织、监督按规定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及“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
3、负责对使用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商品(或服务项目)进行全方位的跟踪管理;
4、对商品(或服务项目)质量进行监督检测;
5、维护“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专用权;
6、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调查处理侵权、假冒案件;
7、对违反本规则的经营者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对本规则条款的修改应经商标局审查核准,并自公告之日起生效。
       (地理标志注册人)与“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被许可使用人签定的许可使用合同,送交双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存查,并报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
 第十八条       (地理标志注册人)为保证“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工作的科学性、严肃性、公正性、权威性,诚请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进行监督,同时也接受和处理使用“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产品的消费者的投诉。
第六章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保护
第十九条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受有关法律保护,如有假冒侵权等行为发生,       (地理标志注册人)将组织收集证据材料,并对举报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奖励。
第二十条  对未经       (地理标志注册人)许可,擅自在    本申请包括的商品(或服务项目)上使用与“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相同或近似商标的,      (地理标志注册人)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有关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报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使用者如违反本规则,     (地理标志注册人)有权收回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准用证》,收回已领取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终止与使用者的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必要时将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调查处理,或寻求司法途径解决。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使用“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具体管理费标准,由     (地理标志注册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并报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
第二十三条  “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管理费专款专用,主要用于商标注册、续展事宜,印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标识和“中国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标识,检测产品,受理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投诉、收集案件证据材料和宣传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工作,以保障“     ”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商品(或服务项目)的声誉,维护使用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自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该地理标志证明商标之日起生效。
                          (注册人章戳)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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