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通过法定程序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行为。商标的使用既可以是商标所有人的自行使用,也可以是商标所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的被许可使用。
根据《商标法》第40条第2款的规定,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违反前述规定,没有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缴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商标使用许可的形式一般有3种:
一、独占许可:即在规定地域范围内,被许可人对授权使用的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权。
二、普通许可:"薄利多销"的形式。即许可人允许被许可人在规定的地域范围内使用合同项下的注册商标。同时,许可人保留自己在该地区内使用该注册商标和再授予第三人使用该注册商标的权利。
三、排他许可:商标权人和被许可人使用的并行。在此种情况下,除许可人给予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外,被许可人还可享有排除第三人使用的权利。即许可人不得把同一许可再给予任何第三人,但许可人保留自己使用同一注册商标的权利。排他许可仅仅是排除第三方在该地域内使用该商标。
商标法第四十条,不是十四条。另外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三条 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第四十四条 违反商标法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收缴其商标标识;商标标识与商品难以分离的,一并收缴、销毁。 授权使用商标,按规定是要备案的,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一般也没有强制要求,因为没有惩罚措施的,一般只要有授权使用合同就不追究的了,所以不用太担心。只要不是假冒或者侵权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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