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标法》规定可以许可他人使用的商标有哪些

日期:05-20  点击:863  属于:商标常识
1、《商标法》第40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经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必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2、《商标法实施条例》第43条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自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商标法第40条规定的商标使用许可包括以下三类:
(一)独占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不得使用该注册商标;(二)、排他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将该注册商标仅许可一个被许可人使用,商标注册人依约定可以使用该注册商标但不得另行许可他人使用注册商标;(三)、普通使用许可,是指商标注册人在约定的期间、地域和以约定的方式,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并可自行使用该注册商标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第4条规定:商标法第53条规定的利害关系人,包括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人、注册商标财产权利的合法继承人。在发生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时,独占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普通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经商标注册人明确授权,可以提起诉讼。
关于我们
扫一扫,关注我们最新消息扫一扫,关注我们最新消息
联系我们
0876-2154551

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 8:00-18:00

联系人:王经理

手机:15987653936

邮件:2422327850@qq.com

地址:云南省文山市盘龙体育场36号

底部导航
博比知识产权主营业务涉及知识产权代办、广告制作发布、项目申报、互联网信息化建设等四大板块。公司自成立以来,为上 1000 家企业提供从互联网信息化建设、知识产权代办、品牌策划、VI 设计、营销传播、影视摄制等线上线下一站式品牌计划实施服务,持续为客户创造价值,坚持品牌为王的服务理念,围绕客户需求持续创新,带动云南品牌产业发展壮大,深得大家的一致好评,公司坚持“以广告为视角,知识产权为核心,互联网为工具”构建品牌价值体系。博比知识产权先后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总局、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正规授权,为企业提供商标设计百余件,商标注册 688 件,通过率 98%。商标许可备案、转让、变更、异议、复审答辩等百余件,商标续展 300 余件。著作权登录 200 余件,通过率 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