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名商标审查标准
国名商标审查标准
1、以各国国名的全称、简称、官方缩写形式构成的商标或以国名的其他词性构成的商标,禁止使用并注册。但国名的旧称在不造成产源误认的情况下,可以注册。
2、商标由形容词修饰国名的,不予注册。
3、商标虽包含国名但从整体上已具有其他含义的,在不造成产源误认的商品上准予注册。
如“中华龙鸟”,“HTTP//WWW.MICROSOFT.COM.US”。
4、商标是由国名和某一行业的通用名称构成,如果商标申请人是该国家或地区的垄断行业,在该国家或地区是唯一性的,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的,可以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