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的核心问题是“数据信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保护信息的一种法律工具。电子商务的核心是“数据信息“,在构成电子商务的四种“流”中,“信息流"是最基本的、必不可少的。
一、
知识产权保护的内在联系
电子商务与
知识产权存在着内在的、密不可分的联系,这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电子商务的核心问题是“数据信息”,信息流"是最基本的、必不可少的。
2.知识经济的临近,已经出现了知识产业,即以人才和知识等智力资源为第一要素配置的产业,就是通常所讲的高科技产业和版权产业,也可通称为
知识产权产业。
3.电子商务为
知识产权的获得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在电子商务的影响下,一种新的获得
知识产权的途径——电子申请也已问世。
二、电子商务档案服务中的
知识产权保护
档案机构利用数字技术和网络技术对电子商务档案进行处理和传递时,可能使原本在
知识产权法规之下比较平衡的知识权益关系受到冲击。因此,在电子商务档案服务中,注重
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1.数字化。所谓著作权法》所称的复制行为。
2伯尔尼公约都把数据库作为汇编作品予以保护,亦未明确赋予数据库独立的法律地位,而是将其作为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进行保护。欧盟《数据库指令》对数据库给予了明确的界定:“数据库是指以系统或有序的方法编排的、并可通过电子或其他方式单独访问的独立作品、数据或其他材料的集合。”
3.网络化。现如今,网络宽带建设风起云涌,分发存储发展迅猛,网络技术不断进步,网络瓶颈节节打通,使得网上信息飞速增长,人们可以通过网络实时地传递、交换和共享各种信息。档案部门当然也不能落后,有了数字化和数据库的强有力基础,数字化后的档案信息完全可以通过网络来进行传播,从而达到档案信息资源全方位地共建共享。
三、档案服务升级的措施构想
在电子商务氛围下,传统的档案信息服务模式,已不适应现代信息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档案服务质量还有待提高。
1.健全法规体系。从档案利用方面来看,目前的利用服务工作主要是根据《档案法》和《档案法实施办法》来指导具体工作,但对档案利用服务中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以及与
知识产权法律的关系处理,缺乏具有可操作的规定。
从
知识产权方面看,首先,我国的立法和国外的立法有差距,甚至有矛盾,因此会造成混淆,遇到问题不知道到底用哪个标准,因此要同国际接轨,实现标准一致。其次,
知识产权法中有关档案利用方面的规定有待细化,对一些诸如档案档案工作的
知识产权保护无法可依。
2.数字水印技术、限定使用次数技术、防复制技术等。
3.加快队伍建设。
知识产权法律环境下,档案利用服务工作的运作对人才队伍提出了要求。首先,必须掌握
知识产权法的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较强的
知识产权意识和较高的
知识产权素养,唯有如此,才能敏锐地感知分析和处理档案信息服务中的
知识产权问题,有效地避免侵权行为的发生。其次,要提高政策认识水平及业务素质能力,对政策的准确把握和业务能力的强化,都有利于服务质量的提高。最后,作为对信息法律政策等约束手段的补充,还要加强服务人员的自我约束能力,让他们做到自觉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