阮小阮复审成功案例


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

经审查,根据《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初步审定在第43类:“动物寄养,日间托儿所(看孩子)”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公告。
二、驳回在第43类:“住所代理(旅馆、供膳寄宿处),备办宴席,餐厅,饭店,临时住宿的接待服务(抵达及离开的管理),日式料理餐厅,自助餐馆,快餐馆”上使用该商标的注册申请,理由如下:
该商标与何钢610104197307148314在类似服务项上已注册的第13185942号“阮阮”商 标近似。(见第1425/1437期《商标公告》)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如果对本驳回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在复审及诉讼期间,初步审定部分暂不公告。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需要分割的,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分割申请。我局依分割申请对初步审定的部分生成新的申请号,并予以公告;对驳回的部分保留原申请号,可继续进入复审及诉讼程序。
特此通知。

 
驳回复审正文材料
商标代理机构名称:文山市博比知识产权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地址:云南省文山市振兴路2号    
    

评审请求与法律依据:
    申请人阮洁,国家知识产权发布的文号为TMZC35553309BFBH01号,申请注册在第43类(申请号:35553309)的《商标部分驳回通知书》裁定不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委托文山市博比知识产权事务代理有限公司依法代理申请人向贵委员会提出驳回复审申请,恳请贵委员会核准申请人申请注册在第43“阮小阮”商标的初步审定及公告。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阮洁,向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局申请注册的第35553309号商标(以下简称申请商标)是其所原创,与引证商标并不近似。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广泛的使用和宣传,已经具有了极强的显著性,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关系,能够履行让消费者清楚的区分服务的提供者的商标职能,即使申请商标同引证商标同时出现在实际使用中,也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不具备被驳回注册的法律依据,特提出驳回复审申请。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组成、图形设计、整体外观等各方面均有明显区别,不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原创性和显著性,能够与引证商标区别开来,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
    申请商标由文字“阮小阮 RUAN XIAO RUAN”和图形组成,引证商航标由文字“阮阮”组成,两个商标在文字组成与读音上均不相同,相关消费者在对申请商标进行呼叫时,只会将其读作“RUAN XIAO RUAN”,而不是“RUAN RUAN”,“小”字的发音在商标中非常重要,属于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不能视而不见,更不能忽略不计。相关公众在对这两个商标进行呼叫时,是有明显不同的,只要是听过申请商标名字的消费者或有关人员,都不可能将其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从文字的字形与商标的整体外观方面来看,引证商标的文字只是采用了较为普通的字体,而申请商标则对字体进行了非常艺术化的处理。字体平滑圆润,俏皮可爱、富有美感,“小”字还被特意做成了三角形的形状,而商标中的线条非常丰富,中部的两组平行线条则将圆平分为两半。整个商标无论是在字形的设计还是图形的构图等方面,都凝结了申请人的智慧与汗水,申请商标整体的显著性很强,与引证商标相比较,即便是只看到过一次申请商标的人也不会与引证商标相混淆。
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肯定贵局依法核准申请商标的初步申请及公告。

 
  • 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大力推广,具有了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企业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固定关系对申请人的生产经营活动至关重要,如果不予注册保护,会导致申请商标处于被抢注、被抄袭等的危险中。恳请商评委综合考量各方面,对申请商标予以初审公告。
     
申请人自商标申请前后,为申请商标的推广宣传做出了巨大的努力,花费了大量财力物力去打造申请商标的知名度,通过调查发现,在网络上,可以发现有关申请商标的大量宣传,已享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和完整的渠道,也积攒了高的人气和好的口碑。申请商标已经蕴含很高的经济价值和社会价值,如果在毫无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主臆断其与他人近似就不予初审公告,势必对申请人造成巨大损失,申请商标已与申请人团队品质、社会形象紧密的联系在一起,如果不能得到注册保护,就会使申请人辛苦打造的品牌体系和品牌网络土崩瓦解,这对申请人来说,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因此,恳请商评委考虑申请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给予公平、公正复审!

         参见部分使用证据:



     
、综述

     综合全文观点,申请人认为申请的“阮小阮”商标不存在与引证商标在类似服务上构成近似商标的情形,并不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据此,申请人特恳请商评委综合评审,充分考虑我方的驳回复审理由及本案事实,依法裁定核准“阮小阮”注册,以维护申请人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申请人保留3个月内补充材料的权利!




复审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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